快钱电子支付服务协议

编号:                     

甲方:                                          乙方: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关国光
地址:                                          地址: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鉴于:
1、甲方(如有网址,请标明http://www.              )是提供                  等商品或服务的企业。
2、乙方是国内领先的独立第三方支付企业,旨在为各类企业及个人提供安全、便捷和保密的电子支付服务,其推出的电子支付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网关支付、大额支付、VPOS支付、外卡支付、充值卡支付、电子付款、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支持互联网、手机、电话和POS等多种终端, 以满足各类企业和个人的不同支付需求。

  1. 甲乙双方相互有意达成合作,利用乙方电子支付平台为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服务项目范围
1、乙方可以为甲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网关支付、大额支付、VPOS支付、外卡支付、充值卡支付、电子付款、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具体服务项目以甲乙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或附件为准。

  1. 甲方只能将乙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应用于本协议及附件约定的业务中。约定业务: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照乙方规定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完成甲方信息系统与乙方信息系统的链接,并保证将其电子交易的信息准确完整地向乙方发送。
2、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双方数据传输的接口和相关文档,协助甲方安装乙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接口以及具体服务和产品,提供安全、稳定、便捷的电子支付服务,保障乙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的顺利运行,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及相关资料,在出现问题时及时进行技术支持。
3、甲方在申请开通电子支付服务前须按乙方要求如实向乙方提供其基本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应的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地址、联系方式)等资料和信息供乙方查验,并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以便乙方归档。
4、甲方独立承担因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准确、不真实等情况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且乙方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在使用电子支付服务的过程中,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如有变更,均应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风险由甲方承担且乙方有权利终止本协议。
5、甲方将把乙方作为        (唯一/首选)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方,且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而产生的成功交易,如甲方违反本规定,乙方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责任。
6、甲方不得将电子支付服务用于本协议约定网站之外的其他网站或用于约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不得将电子支付服务用于任何非实名制或不可追溯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亦不得将电子支付服务/设备直接或变相延伸至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否则,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冻结甲方的交易款项,并且甲方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7、甲方在向其客户交货时须查验持卡人或指定收货人的身份证原件,确保与订单、送货单等相关单据内容一致,同时要求持卡人或指定收货人签收相关单据。甲方须保留与其客户之间的交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订单、签购单、发货凭证及乙方要求的其他交易资料,如采用IVR语音系统的,甲方应当保留语音资料)至少五年,以备乙方或银行方查验。
8、为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将根据银行系统或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升级、维护、检修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但乙方应在其网站上提前3天进行公示、通知甲方并预告恢复日期。
9、甲方不得保存客户的银行账户/卡信息。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户的银行账户/卡相关信息泄漏或甲方伪造、假冒持卡人的相关银行卡信息向乙方发出支付请求,并造成持卡人、银行、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10、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截取第三方通过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而必须向乙方输入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与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不得代其他用户或合作伙伴提交订单或发出任何指令。否则,甲方应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乙方并有权据此终止本协议。
11、若用户不同意接受或者违反乙方的产品和服务规则及其他成为乙方注册用户或使用乙方服务和产品所必须遵守的条款,则乙方有权拒绝为该用户提供服务。由此导致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支付服务与用户完成交易的,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12、甲方应及时有效地处理其用户、客户或合作伙伴的各种投诉以及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引发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纠纷。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其客户投诉或引起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的,均与乙方无关;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3、甲方授权由乙方合作银行对甲方资金进行收款等相应操作,并使用乙方银行账户作为银行的结算账户,由乙方进行清结算服务。
14、若甲方对乙方的账务处理有疑问,可向乙方书面提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询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5、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从事洗钱、赌博、套现、销售假冒产品或金融诈骗等各种违规、违法及犯罪等活动。乙方发现或认为甲方涉嫌上述违规、违法或犯罪活动的,可以立即停止服务、冻结交易款项、要求甲方及时提供所有的交易材料证明,并有权向有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报告。因甲方的上述活动造成持卡人或者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6、乙方保留对可疑交易、非法交易、高风险交易或交易纠纷的独立判断和确定,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乙方发现甲方涉及可疑交易、非法交易、高风险交易或交易纠纷的,乙方有权向有关单位报告,并要求甲方及时提供所有的交易材料证明;(2)乙方可视情况暂停相应服务;(3)如遇有关单位的合法指示(包括查询、冻结、扣划、解冻等),乙方将依有关单位的指示行事。
17、乙方有义务接受和处理因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本身出现问题而产生的投诉和纠纷。
18、乙方不参与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具体交易过程,仅为双方间的款项清结算提供服务。乙方对甲方与其客户之间的下列纠纷不承担责任,对于下列纠纷,甲方应及时处理:(1)关于支付金额不准确产生的纠纷;(2)关于付款后未得到商品或服务以及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等纠纷;(3)其他关于具体交易产生疑义而引起的投诉或其他法律纠纷。
19、因以下情况乙方没有成功完成甲方发出的电子支付指令,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向甲方发出反馈:(1)乙方接收到的支付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形;(2)甲方客户的银行卡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3)甲方客户银行卡状态不正常,致使无法完成支付;(4)其他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正确执行甲方支付指令。
20、双方合作期间,若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服务发生技术性障碍,影响甲方使用电子支付服务并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若因非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电信、电力等原因,影响甲方使用电子支付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1、在甲方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的过程中,若出现差错、错误、损失等情形,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查明原因。因甲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因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对非因甲乙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双方对各自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并互相协助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请求赔偿。
22、对于因不法分子盗用他人银行卡、个人银行账户或企业银行账户在甲方购买产品或服务,进行违法活动以及客户拒付等情况所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相互合作,并积极配合第三方(如银行、电信部门、公安等)查明原因以妥善解决;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实际责任方承担。
23、若银行或乙方要求甲方必须在相关方履行相关义务后(例如签订书面分期付款协议等)才能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甲方必须按照银行或乙方要求进行操作。如甲方违反此规定造成乙方或银行方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24、如因银行和银联要求中止甲方交易的,乙方有权中止对甲方的服务,并有权追偿因此所导致的损失。
25、甲方不得通过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向持卡人额外收取费用、提供低于现金支付水平的产品或服务等方式将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交易手续费转嫁给持卡人,但国家监管机构、相关银行或持卡人同意的除外。
26、甲方应遵守央行、银监会、银联及国家或行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规范(如《银联卡收单机构帐户信息安全管理标准》),并承担甲方自身信息安全管理和评估的相关职责,确保乙方和第三方的相关信息安全;甲方应接受乙方或其他监管机构的信息安全监督。
27、甲方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央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以及银联、银行和乙方制定/要求的技术/操作/安全规范等相关规定,否则,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且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因服务问题导致客户向银行有效投诉超过三次的,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28、所有通过和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进行流转、存放、提现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利息。
29、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交易手续费费率不变。如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银联、各商业银行等机构的费率政策调整而影响交易手续费费率的,乙方有权调整交易手续费费率,但必须在调整前7天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不同意调整交易手续费费率,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30、甲方公司拟解散/注销的,甲方应当在公司解散/注销之前向乙方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三、调单(调阅账单查询)

1、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银行卡持卡人向甲方、乙方或银行方面主张疑义交易非本人亲自行为或非经本人有效授权,或者银行出于某些原因需要调阅相关交易资料的,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调单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在调单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根据调单通知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交易信息资料等。超过期限未能按照调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与要求不符或甲方不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独立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且乙方有权从甲方快钱账户或保证金中冻结/扣除相应款项并有权做退款等相应处理。
2、甲方月调单笔数超过月交易笔数的1%或月产生的盗卡等风险交易金额超过20000元的,乙方有权延期结算、暂停服务和终止协议。
3、若因甲方发生风险交易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当向乙方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乙方保留中止或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4、为配合乙方解决调单、赔付及其他异常可疑交易,甲方须提供调单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当调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否则,如发生紧急风险状况而乙方无法与调单联系人取得联系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在甲方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便甲乙双方处于可联系状态,否则,乙方可以暂停结算等相应服务。待甲乙双方恢复联系并查明相关情况后乙方应及时恢复结算等相应服务。
甲方指定调单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四、退款处理
1、根据银行的有关管理规定,若出现缺货、无法运货、无法提供服务、客户撤销交易等情形并需做退款处理的情况,按如下方式处理:(1)甲方按乙方或银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退款处理所需要的文字材料;(2)当甲方向乙方提出退款请求时,乙方首先在甲方的在途资金中进行退款;在途资金不足的,乙方在甲方的快钱账户中进行退款;快钱账户中的资金仍然不足的,从甲方的保证金中进行退款(若甲方缴纳了保证金);(3)普通退款时乙方不再另收取手续费,并按退款比例退回该笔交易已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但若银行方面需要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则此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对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付款的用户、客户进行退款的,应当通过原收款路径进行退款;乙方收取的原交易手续费退回。如果甲方未按原收款路径退回的,乙方不退回原交易手续费。
3、为了防止客户利用虚假交易、撤销交易等方式套取银行卡资金,甲方不得进行线下退款(例如向客户其他账户内汇入资金或支付现金等),且退款款项必须由原路(即按照客户最初付款的途径)返还至甲方客户支付时的银行卡中,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服务费用和发票
1、甲方应当在协议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电子支付服务开通费,具体金额见本协议及附件。
2、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具体金额见本协议及附件。技术服务费一年一付,自协议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的技术服务费,第二年的技术服务费应在第一年技术服务费付费日满一年前的3个工作日内付清,依此逐年类推。
3、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电子支付服务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按笔或按约定费率(交易手续费=交易金额*费率)等收取。具体详见本协议及附件相关约定。交易手续费的结算方式:实时扣收方式,即乙方在每一笔交易金额中实时扣除交易手续费。
4、甲方未按约定缴纳相关费用的,乙方可以在甲方快钱账户中直接扣收。若甲方未能按本协议或相关附件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开通费、技术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等款项,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甲方财务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5、如本协议解除或者终止,乙方已经收取的开通费、技术服务费不再退回。
6、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正规合法的税务发票。

  1. 六、保密责任

1、甲乙双方及其全部员工(包括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到通过电子支付方式付款的客户的银行卡资料及信息的所有员工)必须对其知晓的客户的银行卡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披露客户的银行卡资料,更不得利用客户的银行卡资料从事盗卡、伪冒等非法交易。如发生上述情形造成持卡人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责任。
2、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包括附件和补充协议)、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保密信息负有同样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的磋商、订立过程中、本协议期内以及本协议终止后的任何和所有时间内,任何一方在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漏任何对方的保密信息;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1)纯粹因一方为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之目的而合理、正确、适当且确有必要地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的则不在此限;(2)应适用法律或具法律效力的指令的要求而使用或披露的亦不在此限;遇此情况,所使用或披露的范围应仅限于该适用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所明确规定的内容。
3、保密信息是指一方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因素而接触、知悉、获取的对方及其关联企业、他们各方的客户、顾客或合作伙伴以及一方许可方的通过各种有形和无形载体体现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一方及其关联企业、他们各方的客户、顾客、或合作伙伴以及一方的许可方直接或间接以书面、口头或零部件或设备的图纸或观测数据、或其他方式向对方披露的、或对方从该等各方直接或间接以该等方式取得的技术数据、商业秘密、研发信息、产品规划、服务、客户名单和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在向公司提供服务期间所联系的或逐渐熟悉的对方客户)、供应商及其名单、软件、开发、发明、程序、配方、技术、设计、图纸、工程管理、硬件配置信息、人事信息、营销、财务或其他业务信息。
4、保密信息不包括:(1)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公众掌握的信息或材料;(2)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对方通过合法途径依法掌握的信息或材料,且当时对方并不负有任何保密义务。
5、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的无效、提前终止、解除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

七、风险保证金
1、若甲方按照本协议或附件等约定应当缴纳保证金的,甲方应在本协议或附件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保证金,乙方在收到保证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通相应电子支付服务。甲方需支付的保证金额度及可接受保证金汇款的乙方银行账户详见本协议或附件的具体约定。甲方可以将风险保证金存放在甲方的快钱账户中,这种情况下乙方不向甲方开具收据。
2、甲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本协议和附件有效期及协议期满后180天内不得提现。
3、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等对保证金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如有调整,乙方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
4、若本协议和附件终止且无任何风险交易的,则乙方应在协议终止180天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风险保证金退还给甲方。

八、协议的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中特别约定的情形外,若一方欲提前解除/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自通知到达另一方三十日起本协议提前解除/终止。本协议的提前解除/终止不影响双方依据本协议在提前解除/终止本协议前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2、如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为甲方提供及时、有效的电子支付服务,乙方应与甲方及时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乙方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电子支付服务超过10天的,如甲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方有权利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但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终止合作的意愿书面通知乙方。
3、如因甲方原因,使乙方的声誉或用户受到不利影响,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达不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终止合作的意愿通知甲方。
4、如因甲方或甲方客户等的原因(如违约),致使乙方在为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过程中已经或将要遭受经济上或其他损失的,或甲方无理由拒绝受理客户使用乙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交易的,乙方有权视情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5、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除本协议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外),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改正,违约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者改正效果不佳的,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1. 一方有下列行为或情形的,另一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责任:

①参与洗钱、赌博、诈骗、套现、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②故意诋毁或损害一方的声誉;
③无理由拒绝受理用户或客户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进行交易;
④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停业、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九、纠纷处理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十、其他事项
1、双方合作期限自_    __    ___ _ _日至_     __    ____  _日。合作期限届满前,如果任何一方无意继续合作,应于合作期限届满三十天前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不续约的意思表示,否则合作期限自动顺延一年,以后依此类推。
2、在合作期内, 乙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所有乙方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的关联第三方企业, 甲方可以选择同意这种转让,也可以选择终止本协议。若甲方选择同意转让,则和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乙方若发生转让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出合理选择。
3、本协议的终止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终止,本协议的终止是面向未来的合作终止,即双方于本协议终止后停止进行新的业务,但并不因此停止对于已经发生的业务的合作,也不导致对已经发生之业务的结算、调单终止。双方对于本协议终止日前发生的电子支付服务,仍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执行。
4、本协议中乙方对甲方客户的服务,是乙方履行对甲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甲方客户的任何承诺,甲方客户不因此而获得对乙方的直接请求权。
5、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完善,均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盖章)             乙方: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日               日期:                          

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