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委托投资协议
定向委托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快钱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甲方”)接受委托人(以下简称“您”或“乙方”)的委托,就本协议项下所述定向委托投资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本协议由第一部分“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和第二部分“定向委托投资通用条款”组成。您通过网络页面或手机客户端等APP界面等点击或以其他方式同意/确认/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确认本公司已充分提示您对本协议的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特别是本协议中加粗、加下划线的条款;您确认已完全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您与本公司已就本协议全部内容(特别是加粗、加下划线的条款)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以及本公司网站或手机客户端等APP上所包含的其他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各项规则的条款和条件有关的各项规定。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其中所涉及的免除或限制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排除或限制您权利的条款等。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该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部分:定向委托投资标的
本协议项下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投向: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银行理财计划等货币工具;大型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投资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其他资产及资产组合。参见“产品说明书”列明的定向委托投资标的。
第二部分:定向委托投资通用条款
第一章 定向委托投资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第二部分为“定向委托投资通用条款”。两个部分具有同等效力,不可分割。
第二条 乙方为具备一定经济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甲方进行投资的、已通过快钱财富管理平台风险评测且有意向投资本产品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特定快钱财富管理平台用户:
(1)必须采用实名制注册到快钱财富管理平台,成为快钱财富管理平台的会员;
(2)必须完成用户的身份验证,完成并通过银行卡绑卡及鉴权,成为快钱支付的用户;
(3)必须完全充分理解“风险提示书”所揭示的本次委托投资所蕴含的投资风险;
(4)具备履行本协议的其他法定或约定条件。
第三条 甲方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愿意接受乙方委托将乙方定向委托资金依照本协议约定投资于定向委托投资标的。
第四条 本协议项下甲方、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双方”。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 定义
1、定向委托投资:是指乙方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甲方进行管理,投资于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甲方对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按约定进行定向投资,以获取投资收益,包括乙方首次委托投资以及之后的追加委托投资。
2、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的用于定向委托投资的自有资金。
3、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参见本协议“第一部分:定向委托投资标的”。
4、昨日收益:是指根据乙方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及委托投资每万元收益计算得出的前一日乙方获得的可分配收益。
5、每万份收益(每万元收益):是指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将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投资于定向委托投资标的后,由甲方通过快钱财富管理平台公布的该日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每万元投资的净收益。
6、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定向委托投资过去七天的年化收益率的平均值,该收益率反映了产品近期的盈利水平,并不代表未来持有期间的收益。
7、累计收益:是指根据乙方定向委托投资(包括首次委托投资以及追加投资)、提取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情况计算出的甲方定向委托投资收益总额。
8、有效申请日(T日):是指乙方向快钱财富管理平台提出定向委托投资之申请并支付相应的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后,甲方实际收到乙方支付的定向委托投资资金之自然日;亦指乙方向快钱财富管理平台发起提取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或收益之自然日。
9、投资收益起算日(T+1个工作日):就乙方单笔定向委托投资而言,是指本协议中双方约定的乙方有效提交定向委托投资申请且甲方确认接受该等申请、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开始计算收益之日,具体是指乙方有效申请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10、收益到账日:乙方定向委托投资资金于D日产生之收益,到达乙方快利来账户、计入定向委托投资资产价值之日,具体指D+1个自然日。
11、转出资金支付日:指乙方发起提取全部或部分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和/或收益申请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全部或部分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和/或收益之日。
12、转出资金到账日:指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和/或收益预计到达乙方指定银行账户的时间,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的相应规则和实际操作为准。
13、定向委托投资资产价值:亦指 “快利来总金额”,是根据乙方定向委托投资(包括首次委托投资以及追加投资)、提取定向委托投资资金以及已到账收益情况计算出的乙方定向委托投资资产价值余额。
14、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15、工作日: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台湾地区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商业机构正常营业日(不包括中国的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16、自然日:系指日历日,包括工作日和非工作日。
17、年:系指365个自然日。
18、快钱财富管理平台:指由快钱财富管理平台运营者开发并运营的,提供相关投融资信息发布、信息查询、投融资产品交易管理等服务的信息中介服务平台,具体详情以快钱财富管理平台当时提供的服务内容为准。
19、快钱支付:指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即为快钱财富管理平台用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等服务的机构。
20、第三方机构:是指甲方因履行本协议项下定向委托投资义务,以甲方的名义将乙方的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投向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相对方。
第二条 本协议未作定义或约定的词语,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解释。
第三章 定向委托投资
第一条 乙方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甲方投资于定向委托投资标的,以获取投资收益。乙方通过快钱财富管理平台提出定向委托投资、提取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和/或收益的申请,即视为委托甲方投资/追加投资及提取相应金额的定向委托投资标的。
第二条 乙方可以随时依照本协议约定通过快钱财富管理平台向甲方申请定向委托投资。乙方于T日提交有效定向委托投资申请的,甲方应当于T日确认乙方定向委托投资申请是否提交成功,并于T+1个工作日确认是否接受乙方的定向委托投资,甲方确认定向委托投资申请成功并收到乙方支付的定向委托投资资金之日为每笔定向委托投资的生效日。
第三条 定向委托投资的投资收益均来自于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所产生的收益。如乙方于T日提出定向委托投资申请且甲方于T+1个工作日确认接受委托的,投资收益从T+1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第四条 双方认可并同意,甲方根据乙方定向委托投资资产价值以及每万份收益计算乙方当日投资收益。甲方将于每一自然日通过快钱财富管理平台公布乙方定向委托投资七日年化收益率、每万份收益、乙方昨日收益以及该等定向委托投资资产价值(即快利来总额)。双方于此同意并确认,甲方通过快钱财富管理平台公布的该等定向委托投资资产价值(即快利来总金额)仅供参考,并不代表乙方实际可获得的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和收益。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和收益的实际兑付将以第三方机构兑付定向委托投资标的项下相对应投资资金和/或收益为前提。
第五条 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投资范围限于本协议“第一部分:定向委托投资标的”中列明的标的。乙方同意,甲方以甲方自己的名义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定向委托投资行为,并与第三方机构签署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的相应协议。
第六条 乙方有权于投资收益起算日后(含当日)向快钱财富管理平台发起提取全部或部分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及收益之申请,乙方有权提取的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及收益总额以快钱财富管理平台公布的定向委托投资资产价值(即快利来总金额)为限。乙方于T日有效提出提取申请(“提取日”)的,甲方应于约定的转出资金到账日前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其提取的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及收益。(为避免误解,乙方提取的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和收益的金额中不包括其申请提取金额于提取日所产生的收益,该部分收益将在提取日后一个自然日计入定向委托投资资产价值,且可于提取日后一个自然日起提取;但若提取日投资收益小于零,则该等负收益将从提取的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和收益中扣除。)如因第三方机构未及时向甲方支付定向委托投资标的项下投资资金和/或收益、其他非甲方过错等原因,致使甲方未能及时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其提取的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和/或收益的,乙方同意,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和收益的责任以定向委托投资标的项下甲方实际收到的投资资金及其收益为限(不超出根据乙方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实际投资天数和收益计算所得资金总额),甲方并不对乙方的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和任何收益承担保证、保本承诺或任何其他责任。
如发生定向委托投资标的项下第三方机构的违约或其他对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和/或收益的安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则甲方应当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向第三方机构主张其在定向委托投资标的项下可以主张的权利,且以该等权利主张的结果为限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和收益。
第八条 根据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的资产投向,如当日该定向委托投资标的下全部委托人申请提取的总资金大于全部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资产总价值的10%,即触发大额赎回,则乙方同意甲方可视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的流动性情况,采取以下任一操作:1、接受当日乙方的提取申请;2、对乙方当日可提取金额设置10万元上限,即乙方当日提取申请金额的最高额不得超过10万元,超过部分的提取申请无效。如连续2日以上(含)发生大额赎回的,则自第2日起,甲方有权视情况拒绝乙方提取的全部或部分申请并有权决定暂停该日之后特定期间的提取定向委托投资申请。甲方有权视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资产总价值之具体情况决定重新开放接受乙方提取申请的日期。
第九条 本协议项下的相关信息的更新通知以及依据本协议发出的各项通知将由甲方通过本协议约定的快钱财富管理平台发布公示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自甲方发布公示之日起,即视为通知已送达乙方。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定向委托投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条 甲方仅履行按本协议约定的定向委托投资标的代乙方向第三方机构定向委托投资及赎回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的义务,甲方不对被投资的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进行主动管理。对于甲方提供之服务,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以快钱财富管理平台展示的或乙方与甲方约定的为准,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面调整上述费用,乙方亦同意甲方仅需提前以符合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告知即可。上述通知构成了本协议的有效补充,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通知之日起,如乙方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即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服务费;否则乙方应立即书面终止本协议并停止使用本服务。
第三条 甲方可将第三方机构及定向委托投资标的相关信息授权快钱财富管理平台向乙方进行信息披露,披露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约定的通知形式,如电子邮件、在快钱财富管理平台上发布公告、书面信函等。
第四条 甲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定向委托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权属登记等内容的全部权利。
第五条 甲方不得将全体乙方的定向委托资金与甲方自有资产混同,应当分开管理、独立记账、独立核算。
第六条 甲方应保存定向委托投资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如甲方认为该等定向委托投资在商业上已经不再经济合理、或因国家法律、政策变动或监管要求、或因甲方自身等原因导致继续定向委托投资已不再经济合理,或定向委托投资无法继续进行,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终止定向委托投资关系,并依据乙方定向委托投资资产届时的实际资金价值向乙方返还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届时甲方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在快钱财富管理平台上向乙方通知本协议解除、定向委托投资项目终止事宜。
第八条 甲方应恪守勤勉尽责的职业操守,严格依照乙方的委托进行定向委托投资,做好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基于乙方利益的考虑,将本协议项下所有甲方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甲方的关联方。甲方转让本协议权利、义务给甲方关联方的,无须另行经过乙方同意,届时甲方仅需依据本协议约定的通知形式告知乙方即可。
第十条 各方一致同意,本定向委托投资产品名称仅作为甲方在快钱财富管理平台上所展示的本定向委托投资产品的商业推广名称,不应被视为甲方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做出了保本付息或固定收益回报的承诺,甲方有权根据政府监管部门、快钱财富管理平台的要求或根据甲方自身需求,更换该等商业推广名称,且无须提前通知乙方,但甲方应在该等商业推广名称更换后及时在快钱财富管理平台上或以其他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予以通知或公示。
第十一条 乙方已同意,如果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后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会因此向甲方提出任何法律主张:
(1)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因任何原因注销的;
(2)冒用他人名义、盗用他人账户认购本产品的;
(3)为非法目的认购本产品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从事欺诈、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为目的认购本产品的;
(4)从事任何可能侵害甲方和/或快钱财富管理平台系统、资料之行为;
(5)违反任何中国法律规定、本协议约定的;
如因本条第(1)、(2)、(3)、(4)、(5)项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所导致的全部责任将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乙方自定向委托投资生效日起,享有定向委托投资管理关系中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 并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其定向委托投资产生的收益。
第二条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随时提出提取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及/或收益的申请。
第三条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了解与本定向委托投资有关的披露信息。
第四条 乙方保证定向委托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乙方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文、产品说明书、快钱财富管理平台的公示及产品所涉及的全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产品及委托投资的风险收益特征,确认与乙方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符合快钱财富管理平台和/或甲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协议签署的决定,系乙方独立、自主、真实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 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资金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委托甲方对定向委托投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和操作。乙方不得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干涉甲方的投资行为。
第六条 乙方应保证乙方收款账户状态正常,确保资金划入、划出交易的完成。如因乙方收款账户不正常导致的所有损失(如定向委托投资资金及收益无法及时入账、划转等)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章 通知
第一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做出的通知和/或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或通过快钱财富管理平台公告发布等方式传送。
第二条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通知,以专人递送之交付日日期为送达日期;
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以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五个工作日或收件人签收日(较先者)日期为送达日期;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以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或收件人签收日(较先者)日期为送达日期;
4、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在通知到达传真或电子邮件系统的日期为为送达日期;
5、通过快钱财富管理平台发布公示的方式通知的,以快钱财富管理平台发布公示之日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章 保密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本协议双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任何一方不得向非本协议方(甲方关联方除外)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事宜以及与此等事宜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保密信息”);
2、任何一方只能将保密信息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款的约定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从披露方获得时,已是公开的;
(2)从披露方获得前,接受方已经获知的;
(3)从有正当权限并不受保密义务制约的第三方获得的;
(4)非依靠披露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独自开发的。
第二条 本协议双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信息,不受前款的限制:
1、向本协议双方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及其聘请的会计师、律师、咨询公司披露;
2、因遵循可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披露,但披露范围仅限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要求的范围,且在披露后30日内应立即将披露事宜的全部内容告知另一方;
3、依据其他应遵守的法规向审批机构和/或权力机构进行的披露,但披露范围仅限于审批机构和/或权力机构所要求的范围,且在披露后30日内应立即将披露的全部内容告知另一方。
第三条 虽然有本协议第七章第一条的约定,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出于为乙方提供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向其他任何甲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本协议、乙方资料、保密信息等资料和信息。甲方承诺将要求相关合作机构对甲方披露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是甲方对于相关合作机构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条 当定向委托投资标的未能按期被兑付时,或乙方未能按相关协议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时,甲方有权在甲方认为适当的场合披露相应责任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等。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双方同意并承诺,本协议项下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息时均应同时将信息提供给快钱财富管理平台。本协议双方授权快钱财富管理平台根据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合理要求向其提供本协议另一方向快钱财富管理平台提供的所有信息。
第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可为日后产品宣传推广之用,将乙方提供的信息提供给快钱财富管理平台的关联方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该信息及乙方使用快钱财富管理平台服务产生的信息,甲方可将其用于因服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及推荐的产品。甲方不会为满足其他第三方的营销目的而向其出售或出租乙方的任何信息。
第七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应采取所有其他必要、适当和可以采取的措施,以确保保密信息的保密性。
第八条 双方应促使因其披露而知晓保密信息的信息获取方严格遵守本条约定。
第九条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持续有效。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一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作出违约行为的一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一条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向甲方所在地即上海市浦东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三条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且实际可履行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一条 甲、乙双方依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本协议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第二条 如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该方应立即用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合意。
第三条 本协议自乙方通过网络页面或手机客户端等APP界面等点击确认或其他方式同意/确认/接受本协议(为免疑义,各类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1)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定向委托投资资金;(2)甲方确认接受乙方定向委托投资申请。
第四条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则应认为该条款可与本协议相分割,并可被尽可能接近双方合同目的的、能够保留本协议要求的经济目的的、有效的新条款所取代,而且在此情况下,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然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协议项下的附件和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六条 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持续授权快钱财富管理平台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相应服务。
第七条 乙方授权和委托快钱财富管理平台根据本协议所采取的全部行动和措施的法律后果均归属于乙方承担,与快钱财富管理平台无关,快钱财富管理平台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凡本协议中涉及快钱财富管理平台、快钱财富管理平台运营者或者快钱支付的相关事宜,以及甲、乙双方各自与快钱财富管理平台运营者或者快钱支付之间的关系均受其与前述主体签订的协议的约束;本协议中与前述主体相关的规定与上述协议不一致的,以上述协议的规定为准;凡本协议中出现的与上述协议相同的词语或术语,如果在本协议中无特别定义,适用上述协议中的定义、涵义或解释。
第九条 在乙方接受本协议后,即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有权随时单方面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订或补充。甲方有权通过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快钱财富管理平台发布公示的通知方式)将经修改、修订或补充后的最新的协议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甲方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修订或补充,乙方应当于该等通知送达后7天内书面终止本协议并停止使用本产品;如乙方未在该等通知送达7天内书面终止本协议或者乙方继续使用本产品的,则视为乙方接受本公司对本协议所作的全部及任何修改、修订或补充,同意遵守最新的协议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附件:
1. 产品说明书
2. 风险提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