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钱电子支付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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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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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

1、甲方(如有网址,请标明http://www.    )是提供        等商品或服务的企业。

2、乙方是国内领先的独立第三方支付企业,旨在为各类企业及个人提供安全、便捷和保密的电子支付服务,其推出的电子支付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移动支付、人民币网关支付、大额支付、VPOS支付、外卡支付、电子付款、移动电话支付等,支持互联网、手机和POS等多种终端, 以满足各类企业和个人的不同支付需求。

3、 甲乙双方有意达成合作,利用乙方电子支付平台为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4、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主框架协议,针对不同业务类型甲乙双方应当相应地签署附件协议,以落实相关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要求,促进各项业务合法合规之开展。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定义与解释

1、客户:是指接受甲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其中银行卡客户称为“持卡人”。

2、退款:是指由客户发起的要求甲方撤销已发生的成功交易,或由甲方主动发起的撤销交易。

3、退单:是指因在甲方发生的交易,未经持卡人本人授权、货不对版、未收到货等原因,持卡人向发卡行发起拒付并要求资金退回的行为。

4、调单:是指因客户或乙方合作银行对已发生的成功交易存有疑问,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乙方向甲方提出调阅交易单据的行为。乙方也可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向甲方调取交易签购单据、网上交易记录和相关消费凭证等。

5、银行卡:如无特殊说明,是指由中国银联或银联国际发行的借记卡、贷记卡。

6、风险交易:是指乙方或乙方合作银行或银行卡组织或其他监管机构等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范和监管规定,以及乙方风险管理的要求认为已发生的成功交易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范或监管规定或者资金本身可能来源于违法犯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套现、洗钱、恐怖融资、欺诈、盗取持卡人银行卡、资金或侵犯客户信息、赌博等行为)。

7、否认交易:是指交易成功后,持卡人对交易本身或引发此项交易的任何民商事行为进行否认。

8、监管机构:是指基于法律法规规定对行业体系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9、清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成为专门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如网联、银联、连通等。

10、自律组织:是指为了协调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沟通信息,自发组织起来的一种社会中介机构,如支付清算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发布的行业规范称为自律规范。

11、监管规定:是指监管机构、清算机构等发布的监督管理文件。

12、商户单笔最高交易限额:是指乙方以甲方主体维度为甲方设定的最高单笔交易金额上限。

13、商户单日最高交易限额:是指乙方以甲方主体维度为甲方设定的最高单日交易总金额上限。

14、产品限额: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开通的业务类型风险程度,为甲方设置对应业务类型的交易金额上限,具体限额将在附件协议中约定,如为甲方设定了产品限额,此限额相比商户单笔最高交易限额、商户单日最高交易限额优先适用。

15、唯一识别标识:是指乙方用以识别甲方为唯一主体的要素。针对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且准入时提供营业执照的的特约商户,唯一识别标识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针对准入时未提供营业执照但提供其他经营资质证书的特约商户,唯一识别标识为经营资质证书上登记的证件号码,具体以乙方认定为准;针对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唯一识别标识为商户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二、服务项目范围

1、乙方可以为甲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移动支付、人民币网关支付、大额支付、VPOS支付、外卡支付、电子付款、移动电话支付等,具体服务项目以甲乙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或附件为准。

2、 甲方只能将乙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应用于本协议及附录约定的业务中。约定业务如附录1。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完成甲方信息系统与乙方信息系统的链接,并保证将其电子交易的信息准确完整地向乙方发送,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名称、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网络地址、订单号以及网络交易平台名称等。此外,甲方应加强对相关网站、信息系统、支付设备(如POS)及软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系统的安全稳定性,并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支付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确保交易以及账户信息的安全。

2、基于乙方准入审核需要,甲方同意在申请开通电子支付服务前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要求自行或通过乙方外包服务商向乙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各类资质材料及甲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信息等),并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以便乙方归档。若甲方的经营内容中有需要行政前置审批内容的,则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已通过该前置审批的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收集的资料和信息供乙方查验。甲方需在合作前如实说明其业务基本情况。在使用电子支付服务的过程中,甲方所提供的前述证明文件及各类资质材料等如有变更,均应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因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合法、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等情况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3、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正当理由如:因乙方原因无法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拒绝客户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尤其不得歧视老年人客户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

4、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被授权人已清晰并准确地知悉:甲方不得直接或变相出租、出借、出售受理终端、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收款条码、网络支付接口、结算账户及标识等,不得将乙方相关支付接口、标识以及电子支付服务用于本协议约定网站之外的其他网站或用于约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未经乙方书面允许,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否则,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延迟资金结算、冻结甲方的交易款项;,若乙方或持卡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的赔偿款、有权机关的罚款罚金等),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甲方保证与其客户之间的交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能够提供交易凭证证明客户与甲方确实存在交易关系。甲方应保证商品和服务描述完整,有关退货、退款、送货和交易取消政策齐全,有关客户服务体系健全以及订单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应保证能够妥善保留有关交易数据和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订单、签购单、发货凭证及乙方要求的其他交易资料,如采用IVR语音系统的,甲方应当保留语音资料和客户接收货物时签字的有关单据),由交易发生之日起,至少保留五年,以备乙方或银行方、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查验。

6、甲方仅有权保存为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基本交易信息(未经合法授权不得保存客户的支付账户、银行账户信息),不得保存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有效期、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敏感信息。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客户的支付账户、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相关信息泄漏或甲方伪造、假冒持卡人的相关银行卡信息向乙方发出支付请求,并造成持卡人、银行、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乙方有权立即暂停或者终止向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7、甲方应严格按照客户授权内容向乙方传送交易指令,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截取客户通过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而必须向乙方输入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银行账户信息等),不得代其他第三方提交订单或发出任何指令。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8、甲方同意并应确保其客户充分知悉,网上交易有风险,甲方与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因网上交易产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数量、交易金额、交货时间等纠纷及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应及时有效地处理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各种投诉以及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引发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纠纷等。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持卡人或其他第三方投诉或引起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的,均与乙方无关;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9、甲方授权由乙方合作银行对甲方资金进行收款等相应操作,并使用乙方备付金银行账户作为结算账户。

10、若甲方对乙方的账务处理有疑问,可向乙方书面提出,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询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1、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从事洗钱、赌博、恐怖融资、套现、欺诈、销售假冒产品或金融诈骗等各种违规、违法及犯罪等活动。乙方发现或认为甲方涉嫌上述违规、违法或犯罪活动的,有权对甲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延迟资金结算、暂停交易、追加保证金、限制功能、冻结账户、限制新业务/产品办理、限制新功能开通、终止业务关系等措施,并要求甲方及时提供所有的交易材料证明,并向有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报告。因甲方的上述活动造成持卡人或者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因此已向持卡人或者其他第三方赔偿损失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2、在甲方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的过程中,若出现差错、错误、损失等情形,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查明原因。因甲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因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对非因甲乙双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双方对各自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并互相协助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请求赔偿。若一方违反协助义务导致无法向第三方追偿,违约方须与有过错的第三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13、甲方有义务采取相关措施预防和防范销赃、第三方欺诈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须对甲方异常交易实施分析与监控、配合乙方进行交易协查、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交易中的相关信息等。对于因不法分子盗用他人银行卡、个人银行账户或企业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在甲方购买产品或服务,进行违法活动以及客户否认交易等情况所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相互合作,并积极配合第三方(如银行、电信、公安部门等)查明原因以妥善解决,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甲方与持卡人签约时留存的基本信息、支付交易信息、客户信用记录、持卡人基本信息等。若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协助调查义务导致问题无法查明或者妥善解决,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4、若银行或乙方要求甲方必须在相关方履行相关义务后(例如签订书面分期付款协议等)才能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甲方必须按照银行或乙方要求进行操作。如甲方违反此规定造成乙方或银行方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15、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范等有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甲方应当协助配合乙方与使用乙方服务的客户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具体形式由乙方确认。若甲方不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的,乙方有权终止为甲方或客户提供支付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16、甲方不得通过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向持卡人额外收取费用、提供低于现金支付水平的产品或服务等方式将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交易手续费转嫁给持卡人,但国家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相关银行或持卡人同意的除外。

17、甲方应遵守国家或行业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支付业务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积极配合乙方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开展的巡检工作,加强甲方相关人员的风险培训与日常管理,执行监管机构、清算机构、自律组织以及银行和乙方制定/要求的技术/操作/安全规范等相关规定。如甲方违反上述条款,应承担所有责任,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同时,甲方应接受乙方、监管机构、清算机构、自律组织或其他有权机构的监督。

18、甲方因服务问题导致持卡人向银行有效投诉超过三次的(如因持卡人无损失而恶意投诉的除外),乙方可以暂停向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

19、所有通过和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进行支付的资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利息。

20、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转载、复制、截取、篡改乙方支付服务的商标、标示或网站、应用程序上的内容,并不得制作与该内容有关的衍生产品。

21、甲方公司拟解散/注销的,甲方应当在公司解散/注销之前向乙方书面提出终止本协议,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22、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要求,甲方或客户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前必须对转账服务到账时间进行选择,到账时间分为:实时到账、普通到账及次日到账;甲方有义务向其客户告知前述信息。

23、甲方知悉并确认,如甲方申请在乙方处开立支付账户,该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甲方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甲方,但不以甲方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乙方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乙方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24、甲方充分知悉,乙方仅提供支付相关服务,甲方应承担使用支付服务时其资金的货币贬值、汇率波动等风险。

25、若甲方广告宣传涉及乙方所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时,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范及监管规定之要求,并事前取得乙方同意,否则由此导致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的,甲方应对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6、甲方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银行卡,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27、若甲方宣布破产时,应保证乙方的债权人地位。

28、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履行反洗钱相关法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反洗钱宣传培训等),否则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或其客户提供相关服务,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甲方不配合乙方履行反洗钱相关法律义务而造成乙方遭受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名誉、信用等各类损失时,甲方应对乙方予以相应赔偿。当乙方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请甲方提供有关证照、文件、经营情况说明、交易相关证明材料、辅助材料等各类资料和信息时,甲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各类资料和信息。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数据传输的接口和相关文档,协助甲方安装乙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接口以及具体服务和产品,提供安全、稳定、便捷的电子支付服务,保障乙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的顺利运行,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及相关资料,在出现问题时及时进行技术支持。

2、为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有权根据银行系统或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升级、维护、检修等需要暂停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但乙方应在其官方网站上提前3天进行公示以通知甲方并预告恢复日期。

3、若客户不同意接受或者违反乙方的产品和服务规则及其他乙方注册用户或使用乙方服务和产品所必须遵守的条款,则乙方有权拒绝为该客户提供服务。由此导致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支付服务与客户完成交易的,乙方无需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保留对风险交易或交易纠纷的独立判断和确定的权利,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乙方发现甲方涉及风险交易或交易纠纷的,乙方有权向有关单位报告,并要求甲方及时提供所有的交易材料证明;(2)乙方可视情况对甲方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滞留、冻结甲方其他交易中不少于风险交易或交易纠纷金额的待结算资金、调整结算方式、追加保证金、暂停交易、限制功能、冻结账户、限制新业务/产品办理、限制新功能开通、终止业务关系等措施;(3)如遇有关单位的合法指示(包括查询、冻结、扣划、解冻等),乙方将依有关单位的指示行事。

5、甲方同意并承诺:乙方仅根据甲方发送的资金收付指令向甲方指定的客户进行收款、付款服务,服务过程中引发的风险交易及持卡人否认交易由甲方负责处理,若因此造成客户或其他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6、为了防范盗卡及持卡人否认交易等风险,保护甲方、乙方、持卡人、银行的共同利益,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约定业务、交易情况(例如发生盗卡或否认交易等风险所占的比例)、保证金的缴纳情况等对甲方设定商户单笔最高交易限额、商户单日最高交易限额及产品限额(如有),最高交易初始限额见附表1,产品初始限额见附件协议。乙方有权根据前述情况对限额(包括金额及规则)作出调整,乙方调整限额时,将提前通知甲方,如甲方在三日内未向乙方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调整。甲方知悉并同意,根据甲方唯一识别标识,甲方开通的所有账户对应单日成功交易总额不应超过商户单日最高交易限额,如甲方任一账户对应单日成功交易总额达到商户单日最高交易限额或甲方单日所有账户对应成功交易总额达到商户单日最高交易限额的,则乙方有权拒绝提供甲方后续交易的支付服务;甲方开通的所有账户对应的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商户单笔最高交易限额。

7、乙方有义务接受和处理因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本身出现问题而产生的投诉和纠纷。

8、乙方不参与甲方与其客户(持卡人)之间的具体交易过程,仅为双方间的款项清结算提供支付服务。乙方对甲方与其客户(持卡人)之间的下列纠纷不承担责任,对于下列纠纷,甲方应及时处理:(1)关于支付金额不准确产生的纠纷;(2)关于付款后未得到商品或服务以及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缺陷等纠纷;(3)其他关于具体交易产生疑义而引起的投诉或法律纠纷。

9、因以下情况乙方没有成功完成甲方发出的电子支付指令,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向甲方发出反馈:(1)乙方接收到的支付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形;(2)持卡人的银行卡、支付账户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3)持卡人银行卡、支付账户异常,致使无法完成支付;(4)其他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不能正确执行甲方支付指令。

10、如因银行、清算机构、自律组织或监管机构等要求暂停或终止甲方交易的,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甲方的服务,并有权向甲方追偿因此所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持卡人否认交易造成的损失、乙方受到监管机构处罚的罚金、乙方因甲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营业损失及声誉损失)。

1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交易手续费费率不变。如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清算机构、自律组织、各商业银行等机构的费率政策调整而影响交易手续费费率的,乙方有权调整交易手续费费率,但必须在调整前在乙方官方网站上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如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同意调整交易手续费费率且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12、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要求,乙方有权依据监管规定对甲方快钱账户向第三方的支付账户或银行账户的日转账限额和日转账交易笔数做出限制,如甲方当天交易额或交易笔数已达当日限额,乙方有权暂停甲方当日交易。

13、若经乙方审查发现,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及其他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记录(如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或已纳入黑名单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按照相关监管规定清退甲方并追究甲方的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

14、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清算机构、自律组织等机构的要求对甲方开展巡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支付受理终端、收款条码、网络支付接口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乙方及其外包服务机构开展的巡检工作。如甲方违反上述条款,拒绝配合的,乙方有权适当提升甲方风险等级,如甲方风险等级较高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开通的受理卡种类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且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额、延迟结算、追加保证金等风险管理措施。

15、乙方有权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开展营销活动,并视情况通过与甲方签署书面文件或在乙方官方网站、应用程序等线上渠道发布相关活动政策等方式进行,甲方可选择是否参加活动。如甲方拟采用线上渠道参加活动的,应当在相关线上政策页面点击/同意/确认参与相应活动,前述操作行为代表甲方自愿接受相关活动政策约束。

四、 调单(调阅账单查询)

1、在银行规定的期限内,银行卡持卡人向甲方、乙方或银行方面主张风险交易非本人亲自行为或非经本人有效授权,或者银行及乙方出于自身行业经验判断、风险防范及调查要求、合规反洗钱要求或乙方合作银行要求等原因需要调阅相关交易资料的,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调单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在调单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根据调单通知的要求,提供相关的交易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的交易合同、扣款授权材料、身份证明文件、银行账户证明文件及交易凭证等)。超过期限未能按照调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与要求不符或甲方不予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独立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向乙方扣款、持卡人就风险交易进行司法诉讼等造成乙方损失等),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延迟资金结算、暂停交易、追加保证金、限制功能、冻结账户、限制新业务/产品办理、限制新功能开通、终止业务关系等措施,且乙方有权从甲方快钱账户、保证金账户或其他交易的待结算资金中滞留、冻结、扣除相应金额的款项并有权用以弥补自身损失或做退款等相应处理。

2、如甲方月调单笔数超过月交易笔数的1%或月产生的盗卡等风险交易金额超过20000元的,乙方有权延期结算、暂停服务和终止协议。本条所述“月”是指自然月。

3、在交易成功后出现持卡人否认交易以及其它无法确定责任人事故造成的争议时,乙方有权从待结算资金中先行滞留、冻结持卡人否认交易的金额并通知甲方,由甲方协调解决;当甲方不配合与持卡人协调、甲方与持卡人无法在一个工作日内取得一致意见、乙方因持卡人否认交易导致银行向乙方扣款或持卡人就否认交易引发投诉、诉讼、处罚事件等造成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声誉损失等)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可对甲方先行滞留、冻结款或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否认交易的金额并退还客户,当甲方待结算资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抵扣否认交易金额时,甲方有义务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足额资金存入甲方快钱账户或充值至保证金账户并同意乙方扣划与否认交易金额相同的款项,否则乙方有权延迟资金结算、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若因甲方未及时按前述约定操作而导致支付延迟或失败,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乙方对持卡人先行赔付导致乙方为甲方垫付款项的,乙方有权按照垫付金额每日1%的标准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如甲方逾期超过十日仍未付清乙方所垫款项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

5、为配合乙方解决调单、赔付及其他异常风险交易,甲方须提供调单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当调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如乙方发现无法联系甲方调单联系人时,可以采取延期结算、暂停结算等相应措施,直至双方处于可联系状态且乙方查明相关情况后恢复结算。如因甲方未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乙方且发生紧急风险状况,乙方无法与调单联系人取得联系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指定调单联系人信息如附录1。

6、若本协议终止的,乙方对本协议终止前的交易仍有查询及追索权。

7、如发生退单,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数据直接从甲方的待结算资金和银行或支付账户中扣款,但乙方必须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及时按规定提供有效单据后,按照差错处理业务的相关规定向发卡行或相关方索款。

五、退款处理

1、根据银行的有关管理规定,若出现缺货、无法运货、无法提供服务、客户撤销交易等情形并需做退款处理的情况,按如下方式处理:(1)甲方按乙方或银行或持卡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退款处理所需要的文字材料;(2)当甲方向乙方提出退款请求时,乙方首先在甲方的待结算资金中进行退款;待结算资金不足的,乙方在甲方的快钱企业账户中进行退款;快钱企业账户中的资金仍然不足的,从甲方的保证金中进行退款(若甲方缴纳了保证金);(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退款(指客户与商户协商一致后商户主动发起的退款的,不包括因持卡人否认交易、盗刷等原因引起的银行扣款等情况)时乙方不再另收取手续费,并按退款比例退回该笔交易已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但若银行方面需要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则此费用由甲方承担。

2、甲方对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付款的客户进行退款的,应当通过原收款路径进行退款,乙方收取的原交易手续费退回。如果甲方未按原收款路径退回的,乙方不退回原交易手续费。

3、为了防止客户利用虚假交易、撤销交易等方式套取银行卡资金,甲方不得进行线下退款(例如向客户其他账户内汇入资金或支付现金等),且退款款项必须由原路(即按照客户最初付款的途径)返还至客户支付时的银行卡中,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且甲方有义务积极妥善处理客户因此发生的纠纷、投诉或索赔。

六、服务费用和发票

1、甲方应当在协议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电子支付服务开通费,具体金额见本协议附件。

2、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具体金额见本协议附件。技术服务费一年一付,自协议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一次性付清第一年的技术服务费,第二年的技术服务费应在第一年技术服务费付费日满一年前的3个工作日内付清,依此逐年类推。

3、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电子支付服务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按笔或按约定费率(交易手续费=交易金额×费率)等收取。具体详见本协议附件约定。交易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实时扣收方式,即乙方在收到每一笔交易款项后实时扣除交易手续费,再将剩余款项支付给甲方。

4、若甲方未按本协议或本协议附件约定向乙方缴纳开通费、技术服务费、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如有)的,乙方可以在甲方快钱企业账户中直接扣收。若甲方快钱企业账户余额不足以扣收前述费用,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本协议解除或者终止,乙方已经收取的开通费、技术服务费不再退回。

6、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各项费用等已包含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费等,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正规合法的税务发票。

七、保密责任

1、甲乙双方及其全部员工(包括可以直接或间接接触到通过电子支付方式付款的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账户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的所有员工)必须对其知晓的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账户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持卡人本人同意及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披露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账户信息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更不得利用持卡人的银行卡资料从事盗卡、伪冒等非法交易。如发生安全事件等造成持卡人个人信息泄露的,责任方应及时将安全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责任方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持卡人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责任方对持卡人的补救措施等,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持卡人。如难以逐一告知的,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相关的警示信息;如造成持卡人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责任。

2、甲乙双方在开展合作过程中,如涉及甲方需要处理其客户个人信息的场景,甲方承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乙方提出的要求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与向客户披露甲方信息及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就客户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取得客户的同意或“单独同意”等,并且应当保证相关行为在提供服务期间持续有效。甲方应妥善保存客户的授权记录,确保乙方可调阅客户授权文本。乙方有权对甲方个人信息授权、管理环节进行监督、核查,但不代表乙方将对甲方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承担法律责任。如乙方发现甲方未落实前述要求的,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或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合作。如因甲方违反前述约定导致乙方遭受行政处罚或被客户、第三方投诉、举报、起诉以及出现其他造成乙方不良影响或损失事件时,甲方应当积极消除影响并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亦有权从甲方待结算资金或保证金中扣除与乙方损失相等的金额以弥补损失,不足部分有权另行向甲方追偿。

3、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包括附件和补充协议)、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保密信息有同样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的磋商、订立过程中、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本协终止后的任何时间内,任何一方在事先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漏任何对方的保密信息,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1)纯粹因一方为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之目的而合理、正确、适当且确有必要地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的则不在此限;(2)应适用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如处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或应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发布的指令等)的要求而使用或披露的亦不在此限。遇此情况,所使用或披露的范围应仅限于该适用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所明确规定的内容。

4、保密信息是指一方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因素而接触、知悉、获取的对方及其关联企业、他们各方的客户、顾客或合作伙伴以及一方许可方的通过各种有形和无形载体体现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由一方及其关联企业、他们各方的客户、顾客、或合作伙伴以及一方的许可方直接或间接以书面、口头或零部件或设备的图纸或观测数据、或其他方式向对方披露的、或对方从该等各方直接或间接以该等方式取得的技术数据、商业秘密、研发信息、产品规划、服务、客户名单和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在向公司提供服务期间所联系的或逐渐熟悉的对方客户)、供应商及其名单、软件、开发、发明、程序、配方、技术、设计、图纸、工程管理、硬件配置信息、人事信息、营销、财务或其他业务信息。

5、保密信息不包括:(1)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公众掌握的信息或材料;(2)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对方通过合法途径依法掌握的信息或材料,且当时对方并不负有任何保密义务。

6、甲方必须将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保密信息载体保存在安全区域,并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接触,包含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保密信息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7、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的无效、提前终止、解除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

八、保证金(如有)

1、若甲方按照本协议或附件等约定应当缴纳保证金的,甲方应在本协议或附件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保证金函(参见附录2)并支付保证金,乙方在收到保证金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开通相应电子支付服务。甲方需支付的保证金额度及可接受保证金汇款的乙方银行账户详见本协议或附件的具体约定。甲方可以将保证金存放在乙方为甲方开的保证金账户中,甲方有权查询保证金账户余额。这种情况下乙方不向甲方开具收据。

2、甲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本协议和附件有效期及协议期满后180天内不得进行提现、转账等操作,只能查询余额。

3、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等对保证金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如有调整,乙方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

4、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有权出于风险防范等需要,要求甲方追加保证金。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要求甲方追加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保证金函(参见附录2)并填写追加保证金金额。若甲方未按要求追加保证金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待结算资金中直接扣除等额款项作为保证金。

5、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如甲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甲方违约或甲方没有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赔付责任等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保证金内扣收相应款项(包括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赔偿款、违约金及其相关利息,以及乙方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用于弥补乙方损失,如保证金不足时,甲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的金额,否则乙方有权延迟资金结算、暂停或终止服务。暂停服务后,若甲方需重新开通服务的,则必须先补足保证金。

6、若本协议和附件终止且无任何乙方应当扣除保证金的情形的,则乙方应在协议终止180天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的保证金无息退还给甲方。

九、反商业贿赂

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本协议中明示。

3、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2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违约责任

1、除本协议中特别约定的情形外,若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乙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甲方违约依法向第三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乙方因甲方违约依法接受处罚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遭受业务限制等处罚措施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2、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一个月的交易手续费作为违约金(按照甲方的月平均交易手续费计算)。

3、若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服务发生技术性障碍,影响甲方使用电子支付服务并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若因非乙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电信、电力等原因,影响甲方使用电子支付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通知与送达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所有书面文件和通知)以及就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应以E-mail、快递方式送达至对方。该等文件的送达日期,按下列方式确认:以E-mail形式发送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以快递方式寄送的,则寄出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2、如双方未另行书面约定的,本协议首页双方预留的联系方式为拟送达的联系方式。若本协议任一方变更联系地址、E-mail、电话等联系方式的,应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以原联系方式寄送的通知或函件,仍视为有效送达。

3、如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需要公告时,乙方有权通过在其官方网站或指定应用程序以公告的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关注相关公告信息,送达日为公告之日。

十二、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协议的变更

双方同意,任何对本协议(包括甲方快钱账户或结算银行账户变更等)的修改、补充、完善,双方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或以电子协议的形式签署确认后生效。但乙方有权基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变更本协议及其附件,并有权将该变更内容以第十一条约定方式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

(二)协议的终止

1、除本协议中特别约定的情形外,若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自通知到达另一方三十日起本协议提前终止。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依据本协议在提前终止本协议前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2、如因甲方或客户等的原因(如违约),使乙方在为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过程中已经或将要遭受经济上或其他损失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达不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终止合作的意愿书面通知甲方。

3、若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有效的电子支付服务超过10天的,甲乙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方有权利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终止合作的意愿书面通知乙方。

5、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除本协议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外),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改正,违约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者改正效果不佳的,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6、一方有下列行为或情形的,另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若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责任:

① 故意诋毁或损害一方的声誉,或因商品及服务遭受多次投诉影响正常业务开展的;

② 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停业、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③ 甲方无理由拒绝客户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的;

④ 甲方无交易发生达六个月以上的;

⑤ 违反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司法机关要求或应其要求终止合作的;

⑥ 未按乙方要求提供资质材料的或追加保证金的;

⑦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十三、纠纷处理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十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有效期如附录1。有效期限届满前,如果任何一方无意继续合作,应于有效期限届满三十天前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协议的意思表示,否则有效期限自动顺延一年,以此类推。本协议有效期内(包括顺延的有效期),乙方有权要求对甲方资质材料进行重新审核。

2、在合作期内,乙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将本协议项下所有乙方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乙方的关联第三方企业, 甲方可以选择同意这种转让,也可以选择终止本协议。若甲方选择同意转让,则和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乙方若发生转让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出合理选择。

3、本协议的终止并非完全意义上的终止而是面向未来的合作终止,即双方于本协议终止后停止进行新的业务,但并不因此停止对于已经发生的业务的合作,也不导致对已经发生之业务的支付、调单终止。双方对于本协议终止日前发生的电子支付服务,仍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执行。

4、本协议中乙方对客户的服务,是乙方履行对甲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客户的任何承诺,客户不因此而获得对乙方的直接请求权。

5、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书面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附录1:

一、甲方相应信息

甲方名称(必填)

调单联系人(必填)

传真

E-mail

电话

二、约定业务/商品(必填):

三、最高交易限额:商户单笔最高交易限额______元,商户单日最高交易限额________元。

四、有效期(必填)      日至      

附录2:


保证金函

(注:此仅为样式,请勿在此处填写。若需缴纳保证金的,请于协议或附件生效后3的个工作日内向快钱提交本保证金函)

致: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

鉴于,双方已于      日签订了编号为        《快钱电子支付服务协议》(简称“合作协议”),我司同意根据贵司指令交纳保证金,用于担保我司履行合作协议项下付款义务,担保期限与合作协议一致。初始保证金明细如下:

初始保证金金额:        

追加保证金金额:        

保证金账户信息: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此外,我司同意当保证金不足时,根据贵司的指令向上述保证金账户追加缴纳保证金。

特此承诺。

甲方名称(公章)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声明: 乙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甲方:        (盖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乙方: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